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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8号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》

时间:2013-04-02

火灾事故调查规定

 

  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二章  管辖

第三章  简易程序

第四章  一般程序

    第一节  一般规定

    第二节  现场调查

    第三节  检验、鉴定

    第四节  火灾损失统计

    第五节  火灾事故认定

  第六节  复核

第五章 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

第六章  附则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,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,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,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  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,统计火灾损失,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,总结火灾教训。

第四条  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、客观、公正、合法的原则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。

第二章    

第五条  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,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;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。

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,保护现场,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。

铁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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